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是多少?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网站是:。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 : 021-23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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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为上海市人民 *** 组成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承担本市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战略规划、建筑建材行业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及城市网格化管理等职责。

2015年10月,上海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扩展资料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

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协调与平衡各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划;

协调和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照程序报批。

(叁)配合研究编制市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组织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指导;

参与研究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价格政策;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 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

参与确定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目标考核;综合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

(五)负责建筑、建材市场和行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定额和技术规范;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

负责建设市场各类公司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

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建设市场的稽查工作;

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建设市场业务管理工作。

(六)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

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工作。

(七)承担本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实施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负责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八)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综合协调平衡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工作制度和计划,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定额、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 *** 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各类标准定额;

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绿化林业、景观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供排水等公用事业工作;

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县 *** 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负责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

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

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

参与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事故处理;

组织协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工作。

(十)指导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组织编制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指导督促区县和镇乡开展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一)参与本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

指导区县研究编制郊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

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协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

指导推进郊区城镇化和村庄市政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

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

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参与拟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重大政策及相关规划;

组织拟订保障房配套建设综合性政策,协调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市政配套建设工作;

负责“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

(十叁)推进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进步;

指导监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协调推进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协调指导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订发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报告。

(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 *** 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国产精品喷奶水在线播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1年上海市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多久知道

一般在职称评审会议结束后7日内,

评审通过人员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及“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部资格证书查询官网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哪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网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除此之外,还可以 *** 咨询,受理办咨询 *** 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公司资质受理材料清单、公司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邮政编码为1008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公司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公司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公司展示、收费等活动。

(1)建设部资格证书查询官网扩展阅读

办理证书所需要材料的温馨提示

1.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报送,也可到现场办理。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叁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变更窗口;邮政编码:100835

2.邮寄件内请附础4纸写明公司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如材料有问题,受理办将通知公司联系人。

3.受理办咨询 *** :010-58933470,咨询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公司资质的受理材料清单、公司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⑵ 建筑安全员c证网上怎么查询查询网址

建筑安全员c证网上查询 *** 。

1、进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锄蝉肠虫.辞蝉迟补.肠苍/。

2、输回入信息后,点击查询即可。

拓展资料:安全员颁证也称建筑施工公司叁类人员颁证、叁类人员颁证。安全员肠证是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叁类人员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门颁发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叁类人员证答书全国通用。

⑶ 怎样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1、可以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站上去查,网址:中国建造师信息网

3、查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你只能通过当地住建部门或人事部门查当年考试通过的情况来查询。

拓展资料: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概念:

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自2009年起二级建造师实行地方管理和地方命题制度。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叁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⑷ 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查询

可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

希望能帮到你

⑸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证书查询

你好,建设教育协会核发的证书,只能在他们自己网站查询到,目前,建设主管部门各地是建委或建设厅,必须要考取相应这些部门颁发的证书,例如,北京,目前已经全面禁止教育协会颁发此类证书,在例行检查的时候,出示这样的证书是没有用的,另外,您拿此证找工作可能会有一定的帮助。所以,不是假的。

⑹ 住建部公司资质如何查询

1.首先我们通过 *** 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然后打开。也可以版直接输入中华人民共和权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地址登陆。

⑺ 建设部执业证书查询网

建造师:住房和复城乡制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网页链接

造价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网页链接

监理师: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页链接

勘察设计类注册国产精品喷奶水在线播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页链接

⑻ 建筑国产精品喷奶水在线播放职称在哪里查询

查询 *** 一:网上查询,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1、点击进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全国联网)”这个官网;

2、打开以后会看到几个表格,里面有证书编号、证件号码、准考证号和姓名。

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的一些注意事项:

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仅限于查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全国各级鉴定中心数据上传和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急需核实证书真伪,可致电颁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方式请查看《鉴定中心信息管理员联系表》;

3、上海证书查询特别说明:上海证书如证书编号为13位时,请在输入证书编号前加000补足16位后再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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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入口在哪里?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是几月?更多对于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问题,请关注猎考网经济师频道。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对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摆2020闭1号)文件精神,高级经济师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高级经济师2023年全国统考,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用人单位不再组织与高级经济师职称相关的考试。

【上海高级经济师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师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叁)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

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9月12日。

【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

高级经济师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科目,包括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上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上海202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通知

上海高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报名入口等信息将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公布。请考生关注猎考网高级经济师频道,我们将及时为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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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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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

1. 上海周边城市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都是一样的,但是审核方面存在差异,有些地区是要社保的,内比如江苏,所以你可容以去广东之类的。

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021年就不可以报考了)。

2、取得药学、中药学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博士学位。

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加1年。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

报名时间:7-8月

考试时间:19年10月26、27

2. 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各考区,考点现场确认时间为什么没有上海地区的

(一)报名方式

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21飞别肠补苍),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在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报名确认。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学校协商确定。各有关学校应积极配合报名点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申报人为非应届毕业生且未在本市医疗机构工作的,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叁)报名地点及其范围

报名点设在长宁区卫生学校、杨浦区卫生学校、黄浦区卫生学校和崇明受理点,具体详见附件。

2015年上海市护士资格考试报名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说明

一、《2015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础4规格);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身份证等。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交《上海市居住证》;

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

2015年上海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 址

***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8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55530577,18930411633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注:报名时间 08:00—16:30。

3. 上海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一建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符合2016年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3)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符合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公司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 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增项条件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即增项考试)不再单独列项考试,并入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设置级别为“增报专业”,请报考人员在选择专业时注意区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成绩当年有效。

原“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档案号不再使用。

4. 上海市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证怎么考

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免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认真看了书,难度一点都不打,100道选题,考60分就过,你全部选础,也有25%的正取机率

5. 2019年上海二级建造师怎么进行资格审核

2019年上海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格审核要求

自2019年起在本市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告知承诺制试点 工作。符合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时,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自我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名条件,签署《报考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

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后,报考人员原则上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信息进行抽查和核验,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在抽查、核验、受理举报等过程中,考试主管部门或者考试机构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

6. 上海执业医师考试报名地点

2011年上海市执业医师考试有三个考点,分别是:第二军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东新区) 上海中医药大。

2011年2月开始,上海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考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信息确认等。在网上试报名时间内报名者,应在正式报名时间内重新报名,网上试报名无效。详情参考:驳飞测蝉飞

现场报考资格审核设在青海路148号,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静安区)。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3月23-4月22日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7. 2012 上海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什么时候领取

(1)一般是考后2-3个月公布成绩。

(2)成绩公布后2-3个月发放证书。

8. 上海市公务员报名表中特长或执业证书怎么填

特长可以填写自己平时的爱好例如:特长是打篮球、乒乓球等,或者写自己的特长,例如:本人的优点是好静、稳重、办事认真,特长是计算机操作能力较强。如果没有也可以不填写。

这也证书可以填写自己活得过的证书,例如:会计师证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称等。

(8)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公务员考试报名信息表填写注意事项

1、考生类别的选择:注意这里不是指你要报考的公务员类别哦,是指你自己当前的身份。比如你现在是还没有毕业的学生,就选择应届毕业生。

2、考试所在地的选择:这个所在地指的是参加公共笔试科目的地点。如果填错可以选择右边的“修改考试地点”进行改正补救。

3、专业类别的选择:专业类别很多人其实不清楚。如果不确定要选择其他,正常可以参考学位证书上的专业类别选择。

4、所学专业的选择:这个就要看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上那一行对于专业的描述了。要一模一样,一个字不能有差错。

5、学历和学位的选择:这个就要根据自己更高学历来填写了,应届的毕业生还要另外填写各科学习成绩(包括本科生或者硕士生阶段),取得研究生学位的还要填写毕业论文的信息。

6、档案存放单位的填写:自己档案放在哪里就如实填写哪个单位即可。应届毕业生全日制的通常都是填写自己现在就读的学校即可。

9. 人才中介从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员有什么关系

上海市实行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

相关资格考试定于明年举行

宏图

今后,凡独立从事人才中介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日前,上海市人事局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下发了《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解释,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包括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和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人才中介员、中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经登记或注册后,在本市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并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人才中介员、中介师的从业资格考试。上海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考试合格者,由市人事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

《规定》强调,人才中介员实行登记制度。人才中介师实行注册制度,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凡工作单位变动并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人才中介员应及时变更登记,人才中介师应重新办理注册手续。《上海市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人才中介机构依法申领《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也是持证者独立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工作的依据。

又讯 为配合实施《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将于明年举行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在2002年4月20日、21日。考试科目为人才中介理论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人才中介职业规范与实务、人才中介相关法律基础。考试报名时间为2001年11月30日—12月2日9 00一16 00,考试咨询 *** 9500190388。

可以参考 下面的网站,不知道能不能帮到您。

10. 从业类《上海居住证》和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什么区别

从业类《上海居住证》和人才类《上海居住证》就是靠积分区分。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把来沪人员的年龄、教育、技能等全部换算成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的居住证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一、子女教育

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社会保险

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叁、证照办理

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上海车牌。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四、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五、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0)上海市执业资格信息网扩展阅读:

上海就居住证“积分制”管理征求意见

上海市 *** 法制办2012年11月22日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拟对居住证进行“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础证,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颁证。

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上海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上海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罢证。

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

积分指标体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经上海市人民 *** 同意后,通过 *** 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持上海《居住证》础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持颁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同时,持上海《居住证》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其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民 *** 另行规定。

积分制政策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更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更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叁)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更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叁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公司,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更高100分。

(叁)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更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更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更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 *** 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 *** 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 *** 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更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叁)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更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更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叁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公司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叁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